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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美珍与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珍,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204号原告:周美珍,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城南工业园区月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6700387-2。法定代表人:戴长春。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周美珍诉被告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美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珍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周美珍负担。审判员  罗小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