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费祥贵与张兴千、浙江瑞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祥贵,张兴千,浙江瑞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费祥贵。被执行人:张兴千。被执行人:浙江瑞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兴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祥贵与被执行人张兴千、浙江瑞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费祥贵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683执893号案件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