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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德庆与姚晨飞、闫童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201号原告韩德庆。法定代理人韩建国。法定代理人李桂芬。委托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姚晨飞。法定代理人姚洪亮。法定代理人陈书风。被告闫童童。法定代理人闫社东。法定代理人赵丽霞。被告冯勤凯。法定代理人冯东强。法定代理人崔云霞。被告吴晓菲。法定代理人武合友。法定代理人陈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庆与被告姚晨飞、闫童童、冯勤凯和吴晓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德庆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德庆负担。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