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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鲁秀英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秀英,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270号原告:鲁秀英,农民。被告: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法人代表:王林,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亚洲,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秀英与被告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鲁秀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黄炳峰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洪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