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青岛亚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亚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792号原告青岛亚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元。委托代理人孙睿,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亚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亚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以双方庭前和解,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再通过诉讼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亚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亚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青岛亚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优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