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诗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诗银,黄振,杨叶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34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诗银,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金堂县。2002年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8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振,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1993年10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叶滨,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4年6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诗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振、杨叶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邛崃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诗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五千元,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叶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对从被告人黄诗银处查获冰毒2.48克、辅料10.96克、淡黄色液体141.5克、棕色液体969.8克及电子秤一台、锡箔纸一张、吸毒工具二个、黄色瓷盆三个、玻璃棒一根、滤纸二张、无水乙醇一桶、塑料自封袋一袋予以没收;对从被告人黄振处查获的冰毒19.5克及从被告人杨叶滨处查获的冰毒8.96克、麻古42颗(3.84克)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诗银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诗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诗银撤回上诉。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李抒璟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