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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程光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淇县国土资源局,霍运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259-3号原告程光营。委托代理人秦永军,无固定职业。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3号。被告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码头生态工业城成峰路路南杏园村。被告淇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鹤壁市淇县红旗路中段路北。被告霍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淇县国土资源局、霍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淇县国土资源局、霍运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光营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