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龙与刘树军合伙协议纠纷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刘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树军,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龙与刘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树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树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惠农补贴款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