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珠与被告黄德豹、胡飞燕、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珠,黄德豹,胡飞燕,池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858号原告陈雪珠,女,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黄德豹,男,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胡飞燕,女,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池明伟,男,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珠与被告黄德豹、胡飞燕、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雪珠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陈雪珠负担。审判员 陈 容 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贻煦(代)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