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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轮公司)与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6民初1648号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一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樊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新蒙,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站前街北一巷155号楼2单元402号。被告: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一路。法定代表人:陈忠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2管区52栋8号。委托代理人:王文革,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一路263号楼3单元502号。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轮公司)与被告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柯媛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新蒙,被告八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王文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轮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8日,我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铁前新区焦煤解冻库铁路工程,合同价2741100元。工程竣工后,我们于2011年12月29日结算,结算价为2741100元。现八钢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671497.04元,尚有质保金68217.86元未付。2012年7月11日,我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35KV环保变电气、供排水外网工程,合同价3705900元。工程于2013年1月15日竣工验收,2014年3月4日结算,结算价为3223234元。八钢公司扣除其供应的材料款,已支付工程款2214493.99元,尚有质保金161200元未付。2013年5月25日,我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供烧结料场、球形料仓电缆敷设施工,合同价为99000元,工程于2013年9月25日前竣工验收。我们于2014年1月2日结算,结算价99000元,八钢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4050元,尚有质保金4950元未付。2012年12月13日,我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区间(乌西至工厂站)6900mm线路维护合同》,合同价为600000元,保修金为30000元,保修期为2年。2012年12月21日,我们进行结算,结算价为600000元,八钢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70000元,尚有质保金30000元未付。2013年6月6日,我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原料站5道线路大修合同》,合同价为300000元,保修金15000元,保修期2年。工程于2013年9月10日前竣工验收,2013年11月14日,我们进行结算,结算价为300000元,八钢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85000元,尚有质保金15000元未付。上述5项工程质量保修期均为2年,八钢公司共扣质保金279367.86元未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9367.8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八钢公司辩称,对于金轮公司陈述的5项质保金共计279367.86元无异议,根据我们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满2年金轮公司经实际使用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即可要求支付质保金,金轮公司未向我公司提出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我公司财务部门亦无法确认金轮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故我公司未予支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金轮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铁前新区焦煤解冻库铁路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2741100元,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2011年12月29日,经八钢公司审计部审计该工程结算价为2741100元。现八钢公司尚欠金轮公司工程质保金68217.86元未付。2012年7月11日,金轮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35KV环保变电气、供排水外网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3705900元,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2014年3月4日,经八钢公司审计部审计该工程结算价为3223234元。现八钢公司尚欠金轮公司工程质保金161200元未付。2013年5月29日,金轮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供烧结料场、球形料仓电缆敷设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为99000元,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2014年1月2日,金轮公司与八钢公司确认工程结算价为99000元。现八钢公司尚欠金轮公司工程质保金4950元未付。2012年12月13日,金轮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名称为区间(乌西至工厂站)6900mm线路维护,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为600000元,保修金为30000元,保修期为2年。2012年12月21日,经八钢公司审计部审计该工程结算价为600000元。现八钢公司尚欠金轮公司工程质保金30000元未付。2013年6月6日,金轮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名称为原料站5道线路大修,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价为300000元,保修金15000元,保修期2年。2013年11月14日,经八钢公司审计部审计该工程结算价为300000元。现八钢公司尚欠金轮公司工程质保金15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份、《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2份、《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论》原件2份、《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论》复印件3份、《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清单》2份,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金轮公司与八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由金轮公司承建八钢公司所属的5项工程项目,庭审中,双方对八钢公司尚欠金轮公司工程质保金共计279367.86未付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金轮公司所承建的5项工程是否过2年保修期。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金轮公司承建八钢公司所属的5项工程,八钢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工程价审计,且已交付使用。金轮公司与八钢公司均认可工程保修期为2年,金轮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论》与《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清单》均可证实其承建的5项工程均已过保修期,故对金轮公司要求八钢公司支付工程款279367.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79367.86元;上述被告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280752.96元,给付标的279367.86元,占诉讼标的99.51%;本案案件受理费5511.2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755.65元,由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742.15元,退回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755.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