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大连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与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吉田拉链有限公司,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032号原告:大连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坪岛广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俏丹。被告: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TCL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单存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吉田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吉田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由原告大连吉田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