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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08陈浩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204号原告陈浩,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林伟明,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华,该大队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亚萍,该局工作人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福田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负担,该款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封  文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吉  明人民陪审员 徐  晓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广瑛(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