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文伟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482号原告:胡文伟。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路***号。被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上街*号*楼。负责人:林炳辉。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文伟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胡文伟于同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伟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文伟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崟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