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贾凤梅与贾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梅,贾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046号原告:贾凤梅,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22日,退休职工,住淅川县。被告:贾风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5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梅诉被告贾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凤梅于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8.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凤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贾风英价值8.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闫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