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二片启寿与宋红梅、宋家玲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红梅,二片启寿,宋家玲,宋红艳,宋红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9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红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片启寿(FUTAKATAKEIJU),男,日本国人,1948年3月15日出生,护照号码:TH1348945。委托代理人:姜胜阳,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宋家玲。一审被告:宋红艳。一审被告:宋红莉。上诉人宋红梅因与被上诉人二片启寿,一审被告宋家玲、宋红艳、宋红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二外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红梅于2016年3月2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二片启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红梅撤回对被上诉人二片启寿的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红梅撤回对被上诉人二片启寿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7.5元,由上诉人宋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洁审判员 董兵审判员 赵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