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电俊业科技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与江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电俊业科技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江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299号原告:北京华电俊业科技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软件园太白阁301室。办事处负责人:何军,总经理。被告:江巍,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源江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南二环东段一号东方广场1幢3层10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电俊业科技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与被告江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北京华电俊业科技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电俊业科技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电俊业科技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华电俊业科技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满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