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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二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爱民与闫青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民,闫青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高爱民,职工。被执行人闫青河,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5)滨执二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高爱民与被申请执行人闫青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