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与陈九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陈九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735号原告: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香港映象15A-603室。代表人:张丽君,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魏炯哲,该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陈九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陈九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少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