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晓琴因与康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晓琴,康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21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宋晓琴。被申请人康小林。申请人宋晓琴因与被申请人康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小林价值132.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XXX区XX镇XX路X号XX幢X至X层X单元X号房屋和第三人肖有志位于泸州市XX区XXX巷X号楼X层附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康小林价值132.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宋晓琴用于担保的位于泸州市XXX区XX镇XX路X号XX幢X至X层X单元X号房屋。三、查封肖有志用于担保的位于泸州市XX区XXX巷X号楼X层附XX号房屋。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