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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陈青与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659号原告陈青,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住河南省息县。被告黎亮,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诉被告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青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陈青承担。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