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乐与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乐,王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乐,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健,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5日。上诉人王乐与被上诉人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王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只缴纳了一半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向原审被告王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现王乐仍未按期足额缴纳另一半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王乐在指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昶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