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志延、刘国政、朱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志延,刘国政,朱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86号原告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希坤,该社理事长。被告齐志延,男,30岁,住赤峰市。被告刘国政,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西县。被告朱红艳,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林西县。原告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志延、刘国政、朱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77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