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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高某出生日期1987年1月1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356号指控事实2015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一无牌红色弯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风河桥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449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