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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光威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916号罪犯郭光威,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光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郭光威继续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合计人民币48354元及其他物品,返还给各被害人。于2014年9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光威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9.4分。本次减刑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光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