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六组与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六组,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22民特1号申请人: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六组。负责人:杨彦杰,该小组组长。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六组与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六组与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26日经巴里坤县花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1、南园子村六组将东至河坝护坡东沿子,南至炸药库大白渠,北至六组围栏,西至南园子村四组直路(留够宽100米的牧道后至南四组直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四平建材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2016年1月至2046年1月),此土地经营权转让后,四平建材有限公司在该地进行生产发展经营、土地恢复以及其他开发性建设,南园子村六组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四平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转让或者出租的权利;2、四平建材有限公司应合理经营,其进行各类开发性建设的手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3、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南园子村六组村民支付土地经营转让承包费贰佰捌拾万元(2800000元)。于协议签订后,全体村民(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后一次性付清。南园子村六组村民在分配方案中出现任何异议与四平建材有限公司无关,由其自行解决;4、四平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内,有权对所承包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权和收益权归其所有。南园子村民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土地主张权利,否则视为违约;5、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转让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南园子村六组违约,应当退还四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转让金,并赔偿其投资的一切费用;6、为保证该协议的严格履行,本协议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程序,由南园子村六组组织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签字认可。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六组与申请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