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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荣有与被告谢天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有,谢天地,张永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355号原告王荣有,男,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谢天地,曾用名谢允成,男,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张永凤,女,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有与被告谢天地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案号分别为2016湘12**民初355号、2016湘12**民初360号、2016湘12**民初446号)中,原告王荣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天地、张永凤夫妇修建在洪江市黔城镇的商住楼一楼门面4个,原告王荣有向本院提供唐军军所有的位于洪江市黔城镇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谢天地、张永凤修建的位于洪江市黔城镇的商住楼一楼门面4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将唐军军所有的位于洪江市黔城镇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裴义芳人民陪审员  易立顺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