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何玉英与陈美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英,陈美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玉英,女,193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城街道。被执行人陈美颜,女,1966年3月3��出生,汉族,罗定市人,户籍住址罗定市素龙街道。何玉英与陈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陈美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5年8月4日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何玉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因陈美颜没有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24元。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住处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陈发枝名下,而陈发枝的户籍已于2012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登记死亡注销。本院已依法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但因本案执行标的与该房产价值差距较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作强制处理。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享有权益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理,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1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