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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云与李修君、周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李修君,周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16号原告:李云。被告:李修君。被告:周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李修君、周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