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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秀齐、崔展豪等与荆国春、耿书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齐,崔展豪,荆国春,耿书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崔秀齐。原告崔展豪。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国春。委托代理人韩勇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秀齐、崔展豪与被告荆国春、耿书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秀齐、崔展豪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秀齐、崔展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秀齐、崔展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崔秀齐、崔展豪承担。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