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秀齐、崔展豪等与荆国春、耿书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齐,崔展豪,荆国春,耿书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崔秀齐。原告崔展豪。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国春。委托代理人韩勇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秀齐、崔展豪与被告荆国春、耿书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秀齐、崔展豪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秀齐、崔展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秀齐、崔展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崔秀齐、崔展豪承担。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