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宏图建筑公司广电血站办公楼项目部劳动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宏图建筑公司广电血站办公楼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2201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法定代表人李恩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刚,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宏图建筑公司广电血站办公楼项目部。地址:乌兰浩特市武青医院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策文,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人社监罚字(2015)第G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乌人社监罚字(2015)第G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未履行义务,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乌人社监罚字(2015)第G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李方利审判员 孙英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