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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莎莎与刘智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莎莎,刘智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653号原告陈莎莎。委托代理人阳恒亮,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莎莎与被告刘智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原告遂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莎莎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莎莎负担,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黄婵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