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公培、陈潮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郑公培,陈潮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肖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19330-1。法定代表人曹玉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公培,男,汉族,工程技术人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陈潮水,男,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厦鑫花园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6036138-9。代表人杨文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金,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涛,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公培、原审被告陈潮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7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为177.5元,由上诉人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 胜 荣审判员 陈 水 柏审判员 梁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顺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