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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任先政、文彩芳与任先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斜口街道办事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先政,文彩芳,任先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斜口街道办事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先政,渭南市市政府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彩芳,西安市临潼小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任先政,渭南市市政府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先学,又名任富农,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斜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书院门街。法定代表人刘三民,西安市临潼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葛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先政、文彩芳因与被上诉人任先学、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斜口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先政、文彩芳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先政、文彩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先政、文彩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上诉人任先政、文彩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楚 涵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