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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国尚与杨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尚,杨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尚(天津市顺运建材销售中心业主)。被执行人杨华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尚与被执行人杨华东(2014)辰民初字第0770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已查封、申请人执行不要求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天华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