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昌素、唐孝伦与唐孝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孝伦,杨昌素,唐孝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45号之一原告唐孝伦,男,1944年9月9日生,汉族。原告杨昌素,女,1943年5月4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云富,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系二原告女婿,特别授权。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孝建,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贵成,重庆市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孝伦、杨昌素与被告唐孝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孝伦、杨昌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孝伦、杨昌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孝伦、杨昌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孝伦、杨昌素负担。审 判 长 钟永建代理审判员 李小玲人民���审员胡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