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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心萌与许岩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岩琦,深圳神马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心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54号原告许岩琦,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深圳神马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被告张心萌,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张心萌诉被告许岩琦、第三人深圳神马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及被告许岩琦、第三人神马公司反诉原告张心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心萌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本院裁定本案本诉按原告张心萌自动撤诉处理,反诉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岩琦,原告神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被告张心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产买卖合同》两份,编号:33012xx、33012xx。2014年10月28日,张心萌入住后至2015年9月30日反诉期间,张心萌住房反诉原告缴纳房产税总额54480.41元(人民币,下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张心萌限期赔偿54480.41元。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心萌住房反诉原告缴纳房产税总额54480.41元,被告张心萌限期赔偿54480.41元;2、被告张心萌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产税54480.41元没有依据,该税费与被告无关,被告购买涉案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都已经由被告支付完毕。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二期M座3A、3B号房产(涉诉房产)原登记在神马公司名下,登记建筑面积分别为85.29、97.31平方米。神马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为许岩琦,于2015年12月11日变更登记为李长江。2014年10月28日,神马公司与张心萌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神马公司将涉诉房产转让给张心萌,转让成交价为3A号房产445万元、3B号房产455万元;买卖双方所需支付的税费由张心萌负担;及其他内容。2014年12月18日,许岩琦出具《承诺书》,载明:双方协商由张心萌提供140万元帮神马公司赎楼,神马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岩琦承诺在收齐全部房款时无条件将张心萌替其赎楼的140万元不计利息归还张心萌。2014年12月23日,张心萌向许岩琦转账140万元,并注明“帮卖家赎楼”。2015年1月12日,涉诉房产转移登记至张心萌名下。2015年1月28日,神马公司向张心萌指定的收款人转账134万元。双方均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神马公司、许岩琦提交了所属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数份税收完税证明,完税证明载明的税种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品目名称为住宅、滞纳金、逾期申报罚款等。神马公司、许岩琦称:签订合同时已告知中介因涉诉房产登记在公司名下,故有相应的房产税等税费,金额尚不清楚,但成交价合计900万元应为神马公司的实收款,明确税费金额后,在与张心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应返还张心萌的140万元中扣除了6万元,而涉诉房产交付张心萌后,张心萌仍拒不缴纳房产税,神马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办理了停税,并在本案中诉请张心萌支付房产税54480.41元。张心萌则称:2015年1月28日,许岩琦告知其有一笔税费需要其承担,故从返还的140万元中扣除了6万元,后张心萌与中介人员一同前往税务局核实,税务局表示此税费为公司产权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张心萌无关。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承诺书》、税收完税证明、房屋产权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神马公司与张心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买卖双方所需支付的税费由张心萌负担,该税费应指因涉诉房产交易所发生的税费。以涉诉房产已经完成转移登记至张心萌名下的事实可认定,张心萌已缴纳了房产交易所需支付的税费。从神马公司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所属期限来看,税费起始期限早于双方的合同签订时间,神马公司亦确认此系公司产权房产所生税费,故此税费与涉诉交易无关。神马公司、许岩琦称与张心萌协商一致由张心萌负担此税费,张心萌不予确认,神马公司、许岩琦亦未对此进行举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涉诉房产转移登记至张心萌名下后,因未及时办理停税而继续产生的房产税及滞纳金等税费,亦与本案房产交易及张心萌不具关联性,故神马公司、许岩琦请求张心萌支付房产税等共计54480.41元,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岩琦、深圳神马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许岩琦、深圳神马福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雅琴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人民陪审员  王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