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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留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留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489号原告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红文,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104号。委托代理人:冯红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齐留伟,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齐留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永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旭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