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晨申请执行杨书永,赵显辉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晨,杨书永,赵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陈晨,男。被执行人:杨书永,男。被执行人:赵显辉,男。申请执行人陈晨与被执行人杨书永、赵显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因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显辉妻子王小兰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均同意按94000元结案,并从被执行人赵显辉妻子王小兰银行帐户上划拨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显辉妻子王小兰在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贾宋支行帐号6228480979019140776上的存款94000元。划拨后解除对剩余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