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执字第0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正洪与魏传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洪,魏传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479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洪。委托代理人陆佳、赵明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传巧。申请执行人陈正洪与被执行人魏传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魏传巧应赔偿陈正洪22099.9元,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诉讼费用3725元,由魏传巧负担476元。陈正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款项22575.9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魏传巧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魏传巧名下银行存款590元(其中开具执行费300元,余款退申请执行人)。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传巧名下有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传巧名下房产登记。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魏传巧无缴纳登记。因被执行人魏传巧户籍地为兴化市,本院已委托兴化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魏传巧在该辖区的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传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290元及执行费3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22285.9元。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陈正洪通报后,陈正洪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魏传巧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魏传巧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魏传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正洪亦不能提供魏传巧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魏传巧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正洪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魏传巧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华 伟执行员 陆凌云执行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