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兰考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四、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四,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792号申请执行人兰考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飞。被执行人李四,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滨河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杨惠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兰考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李四、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民初字第0194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四、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兰考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1056940.0元,承担执行费12969.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5694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兰执字第00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