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郭建宏、郭生世与孟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宏,郭生世,孟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宏,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生世,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丽萍,女,1962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郭建宏偿付房屋租金31141.80元,向申请执行人郭生世偿付房屋租金31141.8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孟丽萍偿付了申请执行人郭建宏和郭生世的房屋租金各31141.80元,并承担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各1676.12元(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 有 强审判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常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