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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艳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495号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4-20号。法定代表人汪兆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炳快,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少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艳华,女,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5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陈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秋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