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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宁与陈国政、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陈国政,汪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国政,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志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陈国政、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宣民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陈国政、汪志刚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国政、汪志刚按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485.50元,执行费35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政及其妻子包贾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国政及其妻子包贾银行存款308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