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细闸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曾意棣、黄国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细闸股份合作经济社,曾意棣,黄国权,黄锦康,黄文康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7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细闸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关绍池。被告:曾意棣,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国权,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锦康,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文康,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细闸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曾意棣、黄国权、黄锦康、黄文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细闸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细闸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