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北京原创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3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原创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飞明,苏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复3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北京原创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定代表人赵丹阳,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飞明,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滨河路。被执行人苏惠田,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异议人北京原创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神木县法院(2015)神执异字第0019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执异字第00196号执行裁定书处理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执异字第00196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康国利审判员 贺小宇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