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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北京原创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3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原创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飞明,苏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复3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北京原创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定代表人赵丹阳,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飞明,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滨河路。被执行人苏惠田,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异议人北京原创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神木县法院(2015)神执异字第0019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执异字第00196号执行裁定书处理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执异字第00196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康国利审判员  贺小宇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