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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诉四川日月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四川日月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负责人刘兵,男,该支行行长。被告四川日月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大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四川日月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于2016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0元(原告巳预交),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谌利民审判员  李跃辉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