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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继龙与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继龙,权学本,权学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6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继龙,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权学本,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权学冰,女,汉族,1954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朱继龙因与被上诉人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俊举、代理审判员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朱继龙一审诉称:其与权学冰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1990年在三里庄虎山沟南购买一处房产,于1996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朱继龙。1999年权学冰以风水不好,强行卖掉该房产,坚持购买了其弟权学本位于三里巷148号的房屋。因房屋不适宜住,后对房屋进行了翻修、改建等。期间,权学本以各种理由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归朱继龙所有,后当庭变更为确认涉案房屋归朱继龙和权学冰共同共有;二、依法判令权学本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到朱继龙名下。权学本一审辩称:涉案房屋系其自建房,原本借给权学冰一家人居住,现朱继龙已与权学冰离婚,朱继龙不应继续居住在此房屋内,该房屋属于权学本个人财产,请求驳回朱继龙的诉讼请求或起诉。权学冰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朱继龙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朱继龙所有,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朱继龙与权学冰共同所有。朱继龙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权学冰为本案共同被告,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征得权学冰明确意见情况下,既要求确认权学冰与其共同共有涉案房屋,又坚持要求判令权学本协助将房屋过户到其个人名下,导致本案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诉讼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鉴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原第二项诉讼请求相矛盾,导致朱继龙起诉的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一审法院释明法律后果,但朱继龙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亦不同意撤诉,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朱继龙的起诉。朱继龙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案涉房屋系朱继龙与权学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朱继龙、权学冰共同共有,并将房屋变更到朱继龙、权学冰名下,朱继龙起诉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使朱继龙的诉求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同,人民法院亦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如当事人坚持不改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驳回朱继龙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朱继龙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有明确的被告,虽然朱继龙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庭审中又变更为确认归朱继龙与权学冰共同共有,并要求判令将房屋过户到朱继龙个人名下,但朱继龙的诉讼请求是明确的,至于朱继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则是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审法院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朱继龙的诉讼请求前后不一致,其仍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朱继龙的起诉不当,本案应继续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德道审 判 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