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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曲金玲与杨清波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金玲,杨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保147号申请执行人曲金玲,女。被执行人杨清波,男。本院在审理曲金玲与杨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金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杨清波的住宅平房。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清波所有的位于北安市赵光镇北河村二组的住宅平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及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抵押、抵债、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鹤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