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伟静与金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静,金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271号原告沈伟静,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金泉明,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沈伟静诉被告金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7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沈伟静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