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978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乔维刚,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邯郸县,故本案不属于邯郸县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张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