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978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乔维刚,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邯郸县,故本案不属于邯郸县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张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培 百度搜索“”